近日,印尼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 G/SPS/N/IDN/138/Add.1号通报。通报显示,
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已发布关于2019年第13号《加工食品中微生物污染最大限量法规》的修订草案。
此次修订拟新增多个食品类别,更新微生物限量标准,并为相关行业设立过渡性合规期限。对于计划通过印尼货代渠道进入印尼市场的食品企业
以及采用印尼双清物流方案开展跨境贸易的出口商而言,及时了解新规变化尤为重要。
该修订依据印尼食品安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食品法》(第18/2012号法律)、
《食品安全条例》(第86/2019号政府条例)以及现行BPOM监管规定。
BPOM表示,部分食品类别现行微生物限量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和食品安全管理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更新。

新增食品类别
本次修订通过新增多个加工食品类别,进一步扩大微生物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增类别包括:
类别06.4.3 即食面食及类似产品
包括:
即食面制品
预煮面食产品
面粉及淀粉类即食食品
类别08.3.2 热处理肉制品
包括:
巴氏杀菌香肠
巴氏杀菌肉丸
类别14.1.4.3 调味水基饮料浓缩物
具体包括:
含牛奶或乳制品的调味饮料
含植脂末(奶精)的粉状饮料
含巧克力成分的粉状饮料
类别14.1.5 茶类及热饮产品
包括:
干茶
茶粉
袋泡茶
红茶
绿茶
白茶
乌龙茶
花茶及调味茶
草本浸泡饮品
咖啡替代饮品
BPOM指出,此次新增类别主要集中在方便食品和即食食品领域。由于消费者购买后无需复杂加工即可食用,因此其微生物风险相对更高。
对于通过印尼双清渠道进口相关食品的企业来说,未来产品合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微生物标准修订
含乳制品、奶精或巧克力的调味粉状饮料(类别14.1.4.3)
微生物限量要求如下:
菌落总数
m = 3×10³ CFU/g
M = 5×10³ CFU/g
n = 5
c = 2
酵母菌和霉菌
m = 10² CFU/g
M = 5×10² CFU/g
n = 5
c = 1
沙门氏菌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
n = 5
c = 0
茶制品(类别14.1.5)
适用于:
干茶
茶粉
袋泡茶
红茶
绿茶
白茶
乌龙茶
花茶等
菌落总数
m = 10⁴ CFU/g
M = 10⁶ CFU/g
n = 5
c = 3
酵母菌和霉菌
干茶及茶粉
m = 10³ CFU/g
M = 10⁴ CFU/g
袋泡茶
m = 5×10³ CFU/g
M = 5×10⁴ CFU/g
新增类别的微生物限量要求
类别06.4.3 即食面食及淀粉类产品
菌落总数(ALT)
10⁴ CFU/g
n = 5
c = 2
蜡样芽孢杆菌
10² CFU/g
n = 5
c = 1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¹⁰ CFU/g
n = 5
c = 2
大肠杆菌
≤3 MPN/g
n = 5
c = 0
沙门氏菌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
类别08.3.2 巴氏杀菌香肠及肉丸
菌落总数(ALT)
10⁴ CFU/g
n = 5
c = 3
肠杆菌科
10¹⁰ CFU/g
n = 5
c = 2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² CFU/g
n = 5
c = 1
沙门氏菌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
上述标准均采用国际认可的检测方法,包括ISO标准和印尼国家标准(SNI),确保与国际食品安全体系保持一致。
过渡期安排
针对含牛奶、乳制品衍生物、奶精或巧克力的调味粉状饮料,BPOM特别设立了12个月过渡期。
具体要求如下: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产品,需在法规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合规调整;
正在审批中的产品可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但同样需要在12个月内满足新标准要求。
这里所称的“营业执照”,包括在印尼合法销售加工食品的授权许可,也涵盖部分小规模或家庭作坊类食品企业。
对食品出口企业的影响
此次修订意味着印尼食品微生物安全标准将进一步收紧,重点覆盖:
即食食品
方便食品
含乳粉状饮料
茶制品
植物基饮品
特别是对沙门氏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实施“零容忍”标准,体现了印尼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接轨的风险管理思路。
对于计划进入印尼市场的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而言,无论是通过传统进口模式,
还是依靠印尼货代和印尼双清物流渠道开展业务,都应尽快评估产品合规情况。
建议企业重点关注:
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微生物检测方案
原材料质量管理
供应商审核机制
产品标签及注册要求
同时,选择具备食品进口经验的印尼货代合作伙伴以及合规的印尼双清服务商,也将有助于降低清关风险,提高产品进入印尼市场的效率。
随着印尼食品监管持续升级,产品质量合规已成为企业进入印尼市场的重要门槛。提前做好标准对接和风险管理,将有助于企业在未来竞争中占据优势。




